政策法规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启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西宁城投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时间(2018-06-08 10:32:43)    阅读()
        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 ,果 洛州环保水利局 :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处置活动 ,提 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效率 ,强 化转移全过程监管 ,杜 绝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超范围、超规模经营 9我 厅于 ⒛ 17年 6月 组织部分地区和单位开展了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以下简称“电子联单 ” )试 点 工 作 ,运行顺利。经研究决定 ,自 ⒛ 18年 1月 1日 起,我 省危险废物 (包括医疗废物 )省 内转移及跨省转移将全面启用电子联单管理系统。为做好纸质联单与电子联单的无缝衔接 ,根 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 )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适用于省内及跨省危险废物转移(包 括医疗废物 )。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遵循分级审核原则。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跨省转移电子联单的审核 ,市(州)环 保部门负责跨市转移电子联单的审核 ,区(县 )环 保部门负责市内转移电子联单的审核 ,不 得超出审核权限开展 工作。
        发生以下情形可不使用电子联单 :一 是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移 ,须 经事发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其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转移。二 是 一 次性场地修复、设各拆除且已灭失主体项 目产生或遗留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 ,可 提前 7个 工 作 日向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领纸质转移联单进行转移。
        (二 )主要程序 :危 险废物跨省转移中产废单位须在获批转移计划批复前完成转移计划各案 ,备 案内容应与申请转移计划内容 一 致 ;危险废物运抵后应及时通知处置单位进行电子联单接收确认 ;危 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尚未启用跨省转移电子联单的 ,须与经营单位沟通 ,通 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打印的电子联单须随车携带 ,并 经产废、运输、经营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后 自留存档各查。
        二、组织方式
        各市(州)、 县(区 )级 环保部门要统一组织并指导辖区相关企业使用青海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配各必要的电子设各 ,至少确定 2名 系统管理员(1名管理员主要负责,另 外 1人 替补 )。管理员应至少于每个 工 作 日上午 10:00时 和下午 16:00时 分两次集中对管辖权限内提交的数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内容为危险废物处置去向的合理性、运输车辆及人员信息的有效性、填写信息的完整性等 ),下 载辖区执行完毕的所有电子联单并打印存档 ,不再要求企业报各纸质转移联单 ,并 定期对辖区转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审核不及时或 工 作推诿造成辖区电子联单推进困难的地区及个人 ,我 厅将不定期予以通报。
        三、操作要求
        (一 )产废单位操作要求 :危 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 )产 废单位在青海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基本情况注册和上年度产废情况的申报登记后(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可 提交转移计划备案 ,经 环保部门审核后 ,在 转移前 3个 工 作 日进行转移电子联单的填写 工 作 ,电 子联单打印盖章后须随车进行转移(具 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 产废单位应按照环保部门集中审核电子联单的时间节点 ,合 理安排转移时间 ,及 时联系相关管理员进行数据审核。电子联单不得后补 ,未 提前填写电子联单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未携带打印的电子联单的 ,应 按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从严处罚 ,电 子联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或 虚报转移数量 ,不 上传或虚造磅单的 ,将 依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 、 二 款进行处罚。
        (二 )经营单位操作要求 :危 险废物(包 括医疗废物 )经营单位确认接收电子联单前 ,应 认真审核联单内容并过磅确认转移数量 ,确 认接收的电子联单因转移时间、废物类型或转移数量等信息错误出现法律纠纷的 ,由 经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危险废物转出或新产生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时 ,按 照产废单位的要求进行操作。
        (三 )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操作要求 :运 输单位必须在青海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并上传所有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信息并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 ,方 可在我省从事危险废物运输 工 作 ,危 险货物运输单位对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有效性负责。危险废物产废单位首次提交电子联单后 ,由 相应运输单位分配运输车辆和人员 ,如 实际运输车辆、人员与电子联单相关信息不符造成法律纠纷的 ,由 运输单位负主要责任 ,同 时追究委托运输单位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认 真执行电子联单制度 ,并 将使用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请尽快整理留存的空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 回收已发放至企业尚未使用的转移联单 ,同 时 ,请 复核完善附件 1中 系统管理员信息 ,一 并于 12月 31日 前报送我厅 ,后续管理人员若发生调整”由原管理员负责将变更后管理员的信息及时书面反馈。相关附件请统 一 在省环境保护厅网址首页 资料下载 文档下载栏 目下载。
 
        联 系 人 :徐 燕
        联 系 电话 :0971-8204409      15297128899
        附件 :1、 青海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信息表
        2、 青海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⒛17年 1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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